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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5-3-18 09:46 编辑 建市[2015]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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