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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规定设计院项目负责人责任,结构师的责任具体如何,待大家讨论

发布于:2015-03-17 19:33:1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试行)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设计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见附件)。

  附件: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附件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全部回复(1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lp3160
    wlp3160 沙发
    结构设计、校审等人员都是公司招来的,他们的水平直接影响设计质量,要项目负责人承担太不公平。外国一个人就可以成立设计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就是老板自己,承担责任理所当然。中国和外国接轨,反而让一下无良设计老板更加肆无忌惮追求利益最大化,设计公司最大的成本是人力成本,为了节省成本设计人员找的都是新手,一纸授权书就把责任推给了项目负责人,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大多数项目负责人是忍气吞声,要么跳槽,但是跳槽有时也是从一个火坑跳到另一个火坑。大对数项目负责人不是利益获得者,没有动机去做违反法规的事,一纸授权书就能保证项目负责人拥有该有权利吗?----是不是太幼稚了,其实很多小的设计院老板才是真正的项目负责人,一级建筑师只是个傀儡,希望国家不要把什么责任都往项目负责人身上推。
    2016-11-23 1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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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2
  • 81号先生
    81号先生 板凳
    lin0000000 发表于 2015-3-31 13:12 第七条中:“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感觉这一条文不正确!!! …如果你参加过建筑师考试的就会明白这句话的意思,真正通过建筑师考试的各个专业都得懂一些。所以只能是建筑师当项目负责人就是这个道理
    2016-12-14 1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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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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