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摘录几个规范的规定: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1014: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013:
5.5.2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10.3.2 2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l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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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备用照明的设置场所,目前在各类相关规范里见到的场所举例不外乎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
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
,但是在 ”http://bbs.co188.com/thread-8932631-2-1.html“贴中的11#某网友贴出如下文:
通常在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断电后不进行及时操作或处置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及中毒等事故的场所如制氢、油漆生产、化工、石油、塑料、赛璐璐及其制品生产、炸药生产及溶剂生产的某些操作部位。
(2)断电后不进行及时操作或处置将造成生产流程混乱或加工处理的贵重部件遭受损坏的场所。如化工、石油工业的某些流程、冶金、航空航天等工业的炼钢炉、金属熔化浇铸、热处理及精密加工车间的某些部门。
(3)照明熄灭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场所。如重要的通信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电厂与中心变电所、控制中心、国家和国际会议中心、重要旅馆、国际候机楼、交通枢纽、重要的动力供应站(供热、供气、供油)及供水设施等。
(4)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如消防控制室、应急发电机房、广播室及配电室等。
(5)重要的地下建筑因照明熄灭将无法工作和活动。如地铁车站、地下医院、大中型地下商场、地下旅馆、地下餐厅、地下车库与地下娱乐场所等。
(6)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如大中型商场的贵重物品售货区、收款台及银行出纳台等。
另外,也经常见到电气设计人员在大中型商场、大面积的会议室、地下车库等场所也设置有备用照明,其具体做法就是利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等);
结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013 1)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也需要设置照明;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也就是说,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大大扩大,对设计人员如何正常设置备用照明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和困惑。因此期盼各位同行提出自己的有效可行的设置原则。
问题二、依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013的规定: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这个其他场所,根据该规范的上文: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亦即,这个其他场所是否可理解为该规范5.5.2条1、2款规定的场所之外,其照明照度按照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的值的10%设计,而
5.5.2条1、2款规定的场所则应按照100%的正常照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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