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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混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的定义

发布于:2015-01-29 20:56:29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构造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结设是艺术 于 2015-1-29 21:01 编辑

高度比高度,当为纯系数。
编者欠思考,定义属谬误。
应该将 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6.2.7之
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 修改为 界限受压区高度系数
2015.1.29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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