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项目,概况如下:一栋22层综合楼(按原来规范叫商住楼),底部4层是商业,上部为住宅,建筑总高度:69.1m 裙楼商业部分建筑高度:14.8m。住宅体积:60840m3 商业部分体积:22200m3。
今天看到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0条及条文解释,室内、室外消防用水不知道该如何取值了。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略
2.。。。。。。略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3小条 条文解释:
本条第3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
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
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
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
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
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
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
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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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如果不
参照5.4.10条 直接按综合楼考虑,室内消防用水量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 民用建筑-高层-一类公共建筑,h>50m 取
40L/S。
如果
参照5.4.10条 室内消防用水量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 民用建筑-高层-住宅,h>54m 20L/S;单层及多层-商店-10000
25000 25L/S。 取大值
25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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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如果不参照5.4.10条 直接按综合楼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3.2 一、二级-民用建筑-公共建筑-高层 取
40L/S。
如果参照5.4.10条 根据条文解释最后一句(暗桔黄色字体),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3.2 一、二级-民用建筑-公共建筑-高层 取
40L/S。
最后火灾延续时间,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6.2 该如何选取。
上文红色字体 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 ,这句话不太理解。。。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有关系没?
求水神答疑解惑。。。。。。。。万分感激。
配上截图,多贴心的服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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