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12-19 22:23:19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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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资料整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的通知》(鲁建执字〔2012〕2号)和市建委《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威建通字[2014]44号)要求,现就落实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签章的施工技术资料内容
需要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的施工技术资料,均需加盖执业印章。
(一)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签章目录见附件1。
(二)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签章目录见附件2。
(三)勘察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目录见附件3。
(四)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签章目录见附件4。
二、签章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的被授权人一致,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注册执业人员在签字时必须同时签署日期,日期不可打印。
(二)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对其签章的文件负责,并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虚假内容的文件上签章。
(三)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超出其有效期的无效。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原因不能及时在相关文件上盖章的,经其所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8月25日起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资料应当补盖执业印章。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签章的有关文件,一律视为无效文件,监督归档时不得作为监督文件归档,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在工程档案存档时严格把关,对不履行签章制度的工程资料不予存档。
(三)对不签章、在不合格或者有虚假内容的有关文件上签章的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附件1: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签章目录。
附件2: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签章目录。
附件3:勘察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目录。
附件4: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 工程师签章目录。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7日
威建通字[2014]60号附件.rar //www_whci.gov.cn/newweb/news.asp?id=2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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