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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60

发布于:2014-11-21 15:57:2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60

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7 种,分别是:

1、书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物证: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能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部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证据交换。

3、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4、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法院及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如下规则: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距,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③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诉讼时效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的实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以及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少年宫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律仍然应当受理。

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名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衣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 类: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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