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11-20 16:37:2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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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2.1条关于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规定: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的消防水量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XXXX类建筑,不应小于XX吨。
根据老建规条文解释,火灾初期要求应为火灾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
那假设有一栋丙类仓库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25L/S,喷淋54L/S。 火灾前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应为48吨。
新消规5.2.1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
请问 1.此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48吨考虑还是18吨考虑?
2.若按18吨考虑,依据是什么呢?新消规只提出不应小于18m³,并没有保留原建规的“大于XX吨,仍可按XX吨设置 ”的语句,是否能理解为新消规只提出了下限要求,而没有设定上限?
由于新消规5.2.1没有条文解释,所以想请教各位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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