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4.1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要上“火灾自动报警”。本人现有一丙类厂房,主要经营铝塑窗加工,面积5126平方,现有疑问是否上“火灾自动报警”,
给排水及
暖通专业不上喷淋及机械排烟,现按照上述规范条文,光考虑建筑面积,应上“火灾自动报警”,但考虑“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施工厂房不属于该条文类型制鞋、制衣、玩具性质的厂房,条文解释也没有具体说明,现在很疑惑,应该怎样去理解。求大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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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ixiaok
沙发
turelhk 发表于 2014-11-19 16:37 应该不用。新火规56页有个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第14条“甲,乙类生产厂房及控制室”。你这个是 …确实说得很详细,那请问厂房是用哪种探测器呢?点型感温?
2016-05-20 09: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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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f2411
板凳
2014-11-30 2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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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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