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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33

发布于:2014-11-10 14:53:10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33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单位的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无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井下环境影响评价。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察、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水污染控制:

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的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生产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与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并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事故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和回收再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方石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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