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分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分包工程发包热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发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证。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通知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违法分包,是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命运分别庄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成本单位,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于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其他还有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成本单位,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于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其他还有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
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机密;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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