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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4

发布于:2014-11-03 16:39:03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4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物,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复代理所给予的代理称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责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责连带责任。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


债的概述: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相对性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称为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指管理人员或者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和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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