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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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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水规》的稳压补水量主要从系统的渗漏量来考虑的,按设计水量的1%~3%,且不小于1L/S。如果高位消防水箱的安装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的消火栓静水压力0.07Mpa(以二类高层住宅为例),那么这时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水量就不能保证,这样也可以吗?大家是怎么想的?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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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再看下条文解释:
本条第3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 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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