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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预习资料12

发布于:2014-10-29 15:41:29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5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预习资料12

单价合同:

1)单价合同适合于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的项目。

2)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即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价,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但业主协调工作量大,对其投资控制不利。

3)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商有一定的风险。

(2)变动单价合同,当实际工程量、通货膨胀和国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但必须事先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

总价合同:

1)总价合同适合于施工任务和范围明确,业主目标、要求和条件清楚的项目,招标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

2)总价合同的特点是总价优先,最终结算按合同总价,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商的风险较大。

3)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固定不变,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但是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可能引起纠纷,导致费用增加。

(2)变动总价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和其他条件变化等引起费用变化可以调整合同总价,业主将承担不可预见风险。

成本加酬金合同:

(1)成本加酬金合同适合于特别复杂、技术方案不确定、不能进行竞争性招标和紧急的工程。采用该合同在设计的各阶段都可以进行招标。

(2)工程最终结算以实际成本加酬金计算。

(3)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报酬是固定的;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报酬随成本加大而增加;成本加奖金合同,报酬根据实际成本在合同规定的成本底点和顶点的不同区间而进行奖惩;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即工程成本总价加固定酬金费用合同。


施工合同跟踪与控制:

承包单位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必须对合同执行者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确保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施工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二是合同执行者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

合同跟踪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以及依据合同而编制的各种计划文件;其次还要依据各种实际工程文件以及管理人员对工程现场情况的直观了解等。

合同跟踪的对象包括:承包的任务;工程小组或分包人的工程和工作;业主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的工作。

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内容包括: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合同实施偏差处理调整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的原因一般主要有业主、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政府部门等有关主体的原因,以及工程环境、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产生了新技术或新知识而需要变更等。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认为可能发生通用条款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对于已经发生通用条款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情形的,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2)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被索赔方所采取的适当反驳、应对和防范措施,称为反索赔。

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与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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