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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提参考意见: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

发布于:2014-10-23 16:34:23 来自:给排水工程/市政给排水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li-jinbai 于 2014-10-23 16:36 编辑

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供水安全
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五章 城市供水单位的生产和经营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维护城市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推行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确保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供、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完善突发性事件应对机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统一的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完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全民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全民节约用水知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供水发展规划,依法报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供水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
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城乡居民供水水质和水量。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单位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三章 供水安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测供水水源水质,建立水源水质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事件时,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卫生计生委等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措施及结果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确保城市供水水源优先采用地表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
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应当依法利用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划定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等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区范围应不少于三十米。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非城市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卫生计生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自检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卫生计生委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按照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委和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净化设施和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省和行业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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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xq201413
    yxq201413 沙发
    顶。。。。。。。。。
    2014-10-24 11: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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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jinbai
    li-jinbai 板凳
    鄂州市就湖北省人大城市供水条例立法调研 意见
    1、如何确定条例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目前各地都在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草案第八条也提到“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这个目标在我们鄂州已基本实现,应考虑将农村供水纳入适用范围,可用“城乡供水条例”或就叫“供水条例”。
    2、如何进一步明确规范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供水工作中的责任及职责,防止“多龙管水”中的弊端
    建议水源保护、供水、排水应三位一体由一个单位管理,同时明确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3、如何进一步完善水源地和取水口建设和保护的内容
    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很多,责任主体也很明确,但真正的难度是如何落实到位的问题。
    4、如何进一步规范供水企业安全稳定供水和提高服务质量
    建议:(1)政府应加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我市两个主要水厂即雨台山水厂和凤凰台水厂都建成有20-30年,设备老化严重,凤凰台水厂更是工艺落实急需进行升级改造。(2)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大职工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我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工资待遇低,很难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导致技术人员青黄不接,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
    5、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二次供水运营、维护、管理中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草案中二次供水管理条款已明确表述,二次供水设施可委托城市公共企业统一建设、管理。同时应界定二次供水设施范围应是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可参照《湖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执行。
    6、如何规范供水特许经营权管理,防止可能产生的行业垄断及部门利益
    主要应考虑特许经营者未遵守特许经营协议时,主管部门怎样才能有效终止协议并能够平稳接管。
    7、如何进一步规范供水企业与用户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对用户权益保障的规定
    主要是对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有效监督,用户投诉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8、如何科学合理确定供水价格的方式及程序
    严格成本监审,合理调整水价,确保一定利润空间,不能让价格与成本倒挂,程序上还需要地方政府支撑。另外,对价格与成本倒挂的情况,地方财政应给予补贴,确保供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9、其他:第二十三条产权界定问题
    第23条以结算水表作为产权分界点,极不适应现在“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特别是有二次加压设施的高层住宅矛盾更突出,根据《物权法》,小区供水公共设施产权归业主所有,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供水企业必须直接到户,这样表前的小区支线管道、高层住宅水表井内的立管及配套的各种阀门,甚至二次供水设备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也就是说供水企业维护的是业主的管道及配套设施,更为严重的是当这些管道配套设施发生故障、漏水、打湿或淹了其他设施,供水企业还得赔偿相关损失,这是企业承担不了的。
    建议:供水企业以总表作为结算水表,同时抄分户水表,差额由供水企业与物业协商分摊办法分摊到各用户、用户按分摊后的水量向供水企业交费,表内的供水设施(含加压设备)由受业务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当漏失超过一定量比如定为20%,分摊的量应由物业承担),业主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来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费用,这样产权清晰,责任明确,便于管理。
    2014-10-23 16: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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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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