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10-08 11:37:08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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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十多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进行大幅调整。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新标准
排污费接近于污染治理成本
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排污费。我国目前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开始建立,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此次调整后,这两项标准大幅提高,并加大了对重金属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力度。
“调整后的排污费标准,从成本测算看,更加接近于污染的治理成本。”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说。
“实行十多年的排污费‘打折优惠期’结束了。”环保部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2003年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时,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征收。
长期低于治理成本的排污费标准达不到激励企业排污减排的目的。
差异化
各地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
本世纪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不断恶化。特别是近年,一些地区空气质量恶化、雾霾天气频发、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严重,影响百姓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后的仅是最低标准。根据“通知”,政府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这一标准的征收标准。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增加一倍甚至两倍的征收标准;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有可能获得减半征收排污费的鼓励。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吴健说,调整排污费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价格手段倒逼企业改变排污行为。“排污费标准的调整,特别是差异化收费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选择,即通过加大投入改造排污设施将带来效益。”
事实上,2007年以来,江苏、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地已陆续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北京市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较大,达到调整后的新标准的数倍之多。
执行力
产能过剩行业受影响最大
此次排污费调整的方向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的方向一致。根据测算,这次调整后,受影响最大的是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等行业。这些行业或产能过剩,或是污染“大户”。
在调整排污费标准的同时,三部门明确,到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同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
环保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对规模以上大企业的排污费征缴率能达90%以上。但一些难以监测或分散的企业,征缴率还比较低。“地方行政干预影响排污费收缴率等非业务因素也不能排除。”
曾经,GDP是地方政府追求的主要指标,而环境质量往往被忽视,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改变。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随着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视,以及政绩考核中GDP指标的弱化和环境指标的强化,排污费这种环保治污的经济手段在各地将得到更有力的执行。
王金南说:“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将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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