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9-26 18:40:2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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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fj898 于 2014-10-4 16:18 编辑
有一局部五层的丁类生产车间,一层生产砌块砖,其他楼层金属冷加工,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车间可以不做室内消火栓系统。由于甲方考虑n年后可能改变用途,要求我们把室内消火栓系统管道也做上预留好,所以就做上了,室内消防流量10L/S,室外20L/S。同时只做了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从道路一侧的市政给水管接入,要求两引入管间加分隔阀门。
现在消防大队审图意见说我违反建规:
8.6.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 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并要作罚款处理。
我现在要问的是:按目前生产情况可以不做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仅仅为今后可持续发展预留做了室内消火栓系统,反而违反规范了。这样的处罚合理吗?再说,就是甲方今后改变生产用途他得重新审报消防,现在消防大队把今后改变用途的情况提前审了,我现在表示只能哈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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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是否违反都是他们说了算。
可惜设计错了要罚,消防局错了却没人能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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