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1、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取消 2、 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取消 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取消 4、 土地登记代理人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取消 5、 矿业权评估师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取消 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取消 7、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8、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取消 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取消 10、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取消 11、 品牌管理师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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