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8-22 13:46:22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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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规范中的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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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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