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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筑工程法规--物权的设立与保护

发布于:2014-08-12 14:22:12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一建建筑工程法规--物权的设立与保护
1. 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 . 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 ( 或者多方 ) 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有的私宅出售于乙,要想使私宅的所有权由甲移转至乙,双方必须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物权移转不生效力 ; 再如甲将收藏的古董出售于乙,要使乙获得古董的所有权,甲必须将古董或者现实交付给乙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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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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