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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及高人请帮忙<建规>8.4.4的疑问

发布于:2007-10-10 17:02:1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8.4.4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条文解释:
1)由于重力自流的水箱供水安全可靠,因此,消防水箱应尽量采用重力自流式,并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最高部位),且要求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压的要求。

其中“且要求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压的要求。”这句话老规范中没有,请高人指点消火栓栓口静压取多少?是否按照《高规》“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如果这样这就是多层也要上稳压设备了。
如果不是增加那这句话还有什么意义??
请达人明示~!!!!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抓狂
    抓狂 沙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8.4.4,自相矛盾,语焉不详。

    规范正文只要求水箱设于建筑最高处,而条文说明进一步要求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压要求,此为自相矛盾自扇耳光,但又未给出具体静水压力值,此为语焉不详。

    06新版建规比旧版在此问题上只在条文说明里多了”满足...静压要求“一项。可见新版制定人抱侥幸心里:我新版比旧版严,但不给你具体数值,由设计人员自由裁量,实际可操作即可。修规人举棋不语,摇摆不定。但这反而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麻烦。

    鉴于条文说明不具备等同于规范正文的约束性与强制性或不具备强制性,建议按规范正文执行,只满足高位即可。若考虑到新规比旧规严此层意思,可按条文说明执行,最不利消火栓静压可参考《高规》7.4.7.2选用:不低于0.07MPa。

    楼主可参考下列讨论:
    关于多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 http://co.163.com/forum/content/90_136415_1.htm
    注意主题讨论时间与新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行时间。
    2007-10-11 1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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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cjf1860
    cjf1860 板凳
    谢谢,2楼的热心解答。你的意思就是住宅按照老规范的做法喽,只要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就可以了,公共建筑按照高层的做法去施实对吗?(“最不利点的静压要求一般为10米水柱,亦是说消防栓口处的压力取20米水柱来计算就可以了”10m,和20m数据的依据是什么?)

    还有本人认为新《建规》对住宅消火栓系统的要求是有所降低的提出“超过7 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且大于8F(老规范是7~9F)才给出了流量(单栓2.5L/S)的做法。
    但是对与多层的建筑的消防水箱的要求是有所提高的,以前没有的出水压力现在明确提出要“且要求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压的要求”。不过遗憾的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数值。
    2007-10-11 08: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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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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