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31 16:14:31
来自:建筑结构/地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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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hjk65452623 于 2014-7-31 16:35 编辑
对于这个问题在论坛里也看到有很多讨论贴了,经过看贴和翻规范,我总结了一下(仅仅针对浅基础),不知道对不对,一方面帮自己理一下思路,一方面写出来请各位大神评论一下,看看正确不:
根据《抗规》4.2.1规定,仅有一部分建筑的基础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余均应进行抗震验算,各类帖子讨论的点就在这里,基础的抗震验算到底怎么验算,验算哪些地方,有些认为抗震验算就是《抗规》4.2.4条,其余与非抗震的基础设计一样,但是我的观点是基础设计从确定基础面积到配筋都应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来考虑。
《地基基础规范》3.05条:计算基础面积,荷载效应选用标准组合,抗力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那么当基础需要进行抗震验算时,标准组合应该就是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而非《荷载规范》中给出的标准组合(因为《荷载规范》中从头到尾都没有涉及到有关地震作用的内容),地基承载里特征值就应该是按《抗规》4.2.3条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计算基础高度,基础内力,确定配筋时选用基本组合,基本组合就应采用《抗规》5.4.1给出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再采用公式:效应小于抗力/抗震调整系数,来计算配筋。并且基础也应与上部结构一样,除了计算地震效应下的组合以外,也应按永久和可变控制下的效应组合进行配筋计算,最后比较取最大值。
上面是我的观点,另外对于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规范中似乎并没提及,那标准组合是不是可以采用抗震基本组合的公式,只是分项系数取1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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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答:完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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