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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走摔倒压死身后两岁女童,请大家评论一下对错

发布于:2014-06-28 19:58:28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发生在古都洛阳的事(摘自洛阳信息港洛阳城事)
2014年6月16日晚,我和妻子携带两岁女儿到老城区古城天街安喜门广场散步等个朋友。孩子就在我妻子2、3米视线范围内玩耍,肇事者在广场突然倒走逗狗撞倒并坐压我女儿身上,女儿当场昏迷,口鼻不停往外冒血。女儿在被送往医院途中已经停止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从事发到现在已经十多天了,我和妻子忍受丧女之痛,度日如年,妻子整日以泪洗面,自己独自关在屋里发呆……。现在孩子没了,家也不成为家了……。公安机关在这10天当中一直给出的口头结论为“意外事件”,建议孩子先不尸检,让我们先调解,调解不成再说。在调解过程中肇事方就拿着这个“意外事件”结论,歪曲事实说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完全是我们的责任。对方还说孔子说过孩子前三年,应该一直抱在怀里,不应让他在地上走,而他们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出一定的“补偿”,并扬言不服可以上诉。时至今日公安机关的书面结果也没有出来,我们不知道要这样煎熬到什么时候!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法制社会?这就是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地方吗?就因为肇事方是个领导而且直系亲属在政府机关工作就可以罔顾法律、置人命于不顾吗???人命关天,我们是普通百姓,无权无势,不知道该找谁来解决问题,不知道谁能给我们惨死的两岁女儿主持公道!让我们这个只在这世上存活过两年时间的女儿知道,她曾经来过的世上是存在公理的!!!

全部回复(1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sdgh123
    sdgh123 沙发
    双方都有责任 不过受伤最大的还是父母
    2014-08-12 1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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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千鸟集翔
    千鸟集翔 板凳
    做牢?赔钱??这些都换不回来孩子滴。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4-08-11 1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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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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