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第3.4.1条 的规定是否对于建筑物群中各个“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都应分别设置消防控制室,而不能设置一个总消防控制中心?
2、这条规定,与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设计规范》3.0.9条有得一拼。
3、看看其他防火规范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规定条款:
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第9.0.9条
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第9.4.5条
GB 50098-98、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第8.4.3条
上述几本防火规范的规定是: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指汽车库、高层民用建筑和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006 年,《建规》出台,从严执行。
GB 50016-2006 的第11.4.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针对所有建筑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机械防、排烟设施→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要不然,联动“切除非消防电源”,就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条文很不严谨。
GB 5001X-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
结论:
看不懂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1条规定。
提醒:
尽管这条规定似乎不应该出现在设计规范中,但建议将此条写进施工图设计说明,避免被个别审图人员开整改,否则设计人员岂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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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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