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5-14 11:14:1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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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对高规的理解:高层建筑的配电房内如果电器设备没有采用油类设备,无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是设计院认为必须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理由就是公安部公消【2007】226号文有个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年版、1997年版、2001年版、2005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我认为当采用电器油类设备时,可以界定为特殊重要设备室;当不采用油类电器设备的时候因为火灾危险不大,不应界定为特殊重要设备室。
各位大虾,让我们通过讨论提高自己,给个中肯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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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9条之8款“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条文说明,高层建筑的变配电室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因此,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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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明白一个道理:地下室的变配电可燃物多吗有持续可燃物吗?(油侵式除外)
他着火影响他人,还是他人着火影响他。这个问题搞明白就知道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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