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10-01 15:01:0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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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但在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却要求提供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既然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不是申请人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何初始注册需要提交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是不是有点莫名其妙?
至于报考监理工程师要求报考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也是应该取消的。大家看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埋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中,要求报考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是根据已经废止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而提出的,在建设部和人事部的目前所有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找不到这一要求。主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事部门,为什么在2007年度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中仍沿用已经废止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老规矩设置报考门槛?是疏忽大意还是有意违法(违反《行政许可法》)?这是不是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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