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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信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相关合同(2)

发布于:2014-04-28 14:30:28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学信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相关合同(2)
知识点三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4、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义务:(1)提供借款的义务;(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
  2、借款人的义务:(1)提供担保的义务;(2)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3)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5)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1、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2、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线确定;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包含利率本数)。

知识点四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执法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类型包括:1、定期租赁: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 年;
  2、不定期租赁: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的义务;(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的义务;(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6)赔偿损失的义务。
  (四)对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利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是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知识点五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2、出卖****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3)
  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4)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2、出卖人的义务:(1)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的义务;(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3)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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