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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1)

发布于:2014-04-25 10:38:25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1)
知识点一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一般是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再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3)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发达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妨害;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法人事项
  1、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报酬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推举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知识点二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3、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4、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力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者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给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
  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讲
  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40 条、第41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发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 级至4 级伤残的,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 级、6 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 级至10 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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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doli7
    doli7 沙发
    谢谢楼主分享
    2014-06-13 1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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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木学途
    土木学途 板凳

    谢谢楼主分享!
    2014-06-12 2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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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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