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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7页3.2.1下的注写到“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它电气火灾”,我的理解是,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只能用于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的电气灭火。 在该规范17页提到在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的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浓度以及灭火浸渍时间的规定,那意思是也热气溶胶可以用于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的其他电气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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