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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最新教材知识点章节分析(5)

发布于:2014-03-19 15:31:19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推荐: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最新教材知识点章节分析(5)--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的法律特征: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温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要求与规定: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响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舍得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的关系: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来承担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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