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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得分标红必看重点--安全生产法(2)

发布于:2014-01-03 16:14:03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得分标红必看重点--安全生产法(2)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事故一般分类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 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况。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二)关于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事故单位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情急,可以直接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监督部门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的逐级报告
  1)特重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较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一般事故 逐级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当同时 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国务院。必要时,可以 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 不得超过2小时
  3、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 出现新情况的,应当 及时补报。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
  4、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 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现场与证据
  事故发生后,有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注解:
  1)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 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 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调查由 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级别管辖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 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 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故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1、处理时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 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 2)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注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逃匿的处 15日以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后玩忽职守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 上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因恶意阻挠对事故调查的法律责任地
  对事故单位处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 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依法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责任单位承担的
  一般事故的,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任人员承担的
  一般事故的,处上 一年收入的30%罚款;较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收入的40%罚款;重大事故,处 上一年收入的60%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 上一年收入的80%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有关地方人员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8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对各专业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 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可证。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1、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 审查同意,方可 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执行任务,必须 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 保密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履行的,由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要求人民法院执行。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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