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1933
年
8
月在内政部成立了土壤侵蚀局
(
,作为临时性的
全国水土保持领导机构。 1994年,随着工作领域的拓宽,土壤保持局更名为自然资源保护局
(NRCS),仍隶属农业部。其职责是负责非联邦土地上的自然资源保护
工作。
美国的水土保持科研机构统归农业部农业研究局管理,其中多数设
在各大学校园内。国家土壤侵蚀实验室、国家土壤耕作实验室、国家泥
沙实验室就分别设在普渡大学、衣阿华州立科技大学、密西西比州立大
学校园内。这种方式有利于广泛吸收各类人才开展协作,集科研、教学
和推广于一体。科研课题根据需要而设,经费也比较充足,如国家泥沙
实验室仅58人,其中17位科学家和工程师,年科研经费为500多万美
元;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海岸、能源和环境资源中心,年科研经费为900
多万美元。
4.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1935年4月,美国首次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对土地开垦、耕作、
工矿建设等水土流失防治做了相应规定,此后又作了多次修改。
除《水土保持法》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土保持问题也有补充
性的规定:
1936年6月颁布的《防洪法》,明确由土壤保持局负责在流域内开展
水土保持工作,为防洪服务,并确定在12个州的11个流域进行洪水、泥
沙控制。
1937年的《标准土壤保持地区法》,授权农牧场主组织地区性组织,
开展土壤保持与水资源保护工作。
1939年的《农业拨款法》,明确土壤保持局管理灌溉与排水工作。
1944年修订的《防洪法》,要求加大流域治理力度,并批准农业部开
展11个流域的综合治理,其中面积最小的为1119km2 (1964年治理完
毕),最大的33697kmz(到20世纪80年代才完成治理)。
1954年国会通过的《流域保护和防洪法》,授权农业部负责小流域综
合治理。法案规定,流域面积小于1000km“的河流和库容小于1500万
m“的水库,由农业部土壤保持局在技术上和财政上协助州政府规划和实
施。流域面积大于1000km“的流域,由陆军工程师团和大流域管理局负
责治理。同时规定在防洪建筑物上游必须有50%的土地采取各种水土保
持措施,才能批准拨款修建。
1956年修订的《水土保持与国内分配法》,提出了大平原土壤保持计
划,提供大平原农牧场主长期技术援助与财政补助,并将该计划延续至
1991年。 1962年颁布的《食物与农业法》,要求土壤保持局在技术、经济上对
流域内的灌溉、排水以及土壤侵蚀、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水、土污染防治
给予支持。
1969年颁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内容比较广泛,但水土资源的保
护利用,即水土保持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1973年的《公共法》,规定开展土地统计和监督管理计划,包括调查
研究土壤侵蚀、泥沙淤积的危害,土地利用情况的变化与趋势等。
1976年颁布的《国有森林保护法》中也涉及到许多水土保持内容。
1977年的《露天采矿植被恢复法》,规定土壤保持局参与露天矿区的
植被恢复。同年通过、的《水土资源保护法》授权农业部对水、土及其他
有关资源进行评价,以满足近期和远景需要。《洁净水法》要求土壤保持
局在国家环境保护署的同意下,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农村土地控制面源污
染的5 --} 10年合同。此外,各州、县根据本地特点立法,对联邦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以
有效保护水土资源。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和公民对水土
保持的权力、义务和职责,促进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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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