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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资源管理之水立法

发布于:2013-12-30 12:43:30 来自:水利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复制转发]
美国水管理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根据水资源开发的任务和目的,
制定一系列有关水的法令。水资源开发管理机构的建立,水资源工程的
规划、经费、施工以及管理都通过法律程序决定。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同阶段,联邦相应地制定了有关水的各项
法令。
1. 水资源计划发展时期 (1879-}-1935 )
1879 年,新成立的美国地质调查局提出了一份“干旱地区的土地”
报告,成为后来开垦政策的基础,并认识到建设蓄水设施的重要性。
1894 年通过《凯里法》,用以指导开发荒漠土地。
1902 年通过了著名的《垦殖法》,成立了垦务局,使联邦政府直接介
入灌溉与开垦工作,准备建设大规模的水资源工程。
1907 年,成立了内河航道委员会,成立了联邦动力委员会 ( 后改名
为联邦能源委员会 ) 。该委员会曾一度承担水资源规划的工作。
1927 年,国会批准了《河道和港口法》。
1927 年,国会批准了《河道和港口法》。
1933 年国会通过法案,成立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专门负责田纳西流
域的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与管理,同时该局还具有保护流域内其他
各种自然资源的广泛权力。
1933 年,国会通过了《中央河谷法》,开始进行加利福尼亚州的大型
调水工程—中央河谷工程的建设。
1934 年,国会批准了《鱼类和野生动物协调法 )) ,在内务部建立了鱼
类和野生动物局。
1935 年,国会批准了土壤保持法,在农业部设立了土壤保持局。
2. 建设时期 (1936^-1968 )
由于俄亥俄河和东北部各州经常发生洪水,美国于 1936 年通过了第
一个防洪法,以后进行了多次修订。
20 世纪 40 年代中期,成立了一些跨流域机构的委员会,如 1945
年成立的密苏里委员会, 1946 年的哥伦比亚委员会, 1948 年的西南太平
洋委员会, 1950 年的阿肯色一雷德委员会和 1956 年的新英格兰一纽约委
员会。 1947 年和 1953 年,国会批准建立改组委员会,即第一和第二胡佛
委员会,目的是使跨流域机构的委员会在水资源开发方面更好地进行
协调。 1948 年批准了《水污染防治法》,建立了污染防治管理局。
1954 年批准了《流域保护和洪水预防法》。
1960 年修订了《河道和港口法》。
1962 年批准了《河道港口防洪法》。
1965 年通过了《水资源规划法》,成立了水资源理事会。
3. 管理时期 (1968 年以后 )
1968 年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
1972 年通过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1973 年通过了《洪水灾害预防法》。
1974 年通过了《水资源开发法》,水资源理事会还颁布了一份重要的
政策性文件,即《原则和标准》。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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