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未取样检测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者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 监理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违法公正监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 违反独立监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 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三、 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例第一款规定以外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 其他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 监督竣工验收;
6、 工程竣工验收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 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 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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