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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总结的二级建造师法规要点精髓(六)

发布于:2013-11-22 16:36:22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一、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未取样检测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者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 监理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违法公正监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 违反独立监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 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三、 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例第一款规定以外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 其他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 监督竣工验收;
6、 工程竣工验收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 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 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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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jinseyudian
    jinseyudian 沙发
    劳动法
    一、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企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 企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 1/3, 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
    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八、 申诉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 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九、 受理与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7 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档案法
    一、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 立项文件;
    2、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4、 招投标文件;
    5、 开工审批文件;
    6、 财务文件;
    7、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等。
    二、 监理文件
    1、 监理规划;
    2、 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 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 进度控制文件;
    5、 质量控制文件;
    6、 造价控制文件;
    7、 分包资质文件;
    8、 监理通知;
    9、 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
    10、 监理工作总结。
    三、 施工文件
    1、 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2、 施工现场准备文件;
    3、 地基处理记录;
    4、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5、 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6、 施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 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8、 施工记录;
    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四、 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 工程竣工总结;
    2、 竣工验收记录;
    3、 财务文件;
    4、 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五、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 3 个月之前完成,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六、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
    1、 项目建设概况;
    2、 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3、 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2013-11-22 16: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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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nseyudian
    jinseyudian 板凳
    标准化法
    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包括:
    1、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
    1、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三、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
    1、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 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消防法
    一、 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二、 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 其他法律责任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火灾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2013-11-22 16: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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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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