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苏丶浅忆 于 2014-1-3 14:27 编辑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小编这里用特殊的方式为大家展示一下,以下是设计规范中的一部分,采用手绘的方式为大家生动展示。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分类:
一类: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二类: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耐火等级:
a、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
(1)一般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b.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c.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d.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e.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2)防火间距
a.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b.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c.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3)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3、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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