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11-06 14:02:06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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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后起之秀 于 2013-11-6 14:07 编辑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
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
①3.1一般规定
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③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增加电缆隧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列车的报警区域划分规定。
④3.4消防控制室
1、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设置中增加了图形显示装置。
3、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4、规定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5、规定消防控制防火阀、外线电话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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