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制度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越来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我国各地区已得到普遍执行。
目的是减少施工图的差错,确保T程质量和施工顺利进行,降低建设资金,从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审查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供广大设计及审图人员参考。
1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图纸资料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国家及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
(3)施T图是否达到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4)是否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2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图审查中一些常见问题
2.1消防方面
(1)消火栓布置不满足两股水柱的要求。
分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8.4.3—3、8.4.3—7条规定,消防前室内消火栓、消防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内消火栓,不同防火分区的消火栓,不能计人总数。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ooO m2的商店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分析:根据“建规”8.5.1-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国外使用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当前条件,本条对火灾发生后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商店,在使用面积上作了具体规定。
(3)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管网未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为1条。
分析:根据“建规”8.4.2—1条,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 I。/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和消防水泵连接。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4)某建筑底层、2层为商业网点,3~9层为住宅,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设计采用5 L/s。
分析:此况主要是对建筑物类别判定错误引起的。底层、2层为商业网点,3~9层为住宅,建筑物类别应为商住楼,不是住宅,应套用其他建筑类,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采用15 L/s。该设计违反“建规”8.4.4条规定。
(5)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综合楼未设消防卷盘。
分析: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以下简称“高规”)7.2.4条规定,消防卷盘属于室内消防装置,适用于扑救碳水化合物引起的火灾。它构造简单、价格便宜、操作方便,未经专门训练的非专业消防人员也能使用,是消火栓给水系统中一种重要的辅助灭火设备。
(6)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自动扶梯底部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分析:为了贯彻建筑防火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初期火灾的早期控火能力,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及我国消防人员在火灾实践中总结的惨痛教训,“高规”7.6.3.3条规定了自动扶梯底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其地下层内为自行车库也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来满足规范要求。
分析:根据“高规”7.4.2条规定,在以下情况:①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②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有些设计人员为了方便,将单元式住宅下的自行车库内也设计为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没有考虑规范的限定条件。
(8)某工程,建筑面积为5 000 m2,共4层,体积为20 000 m3,耐火等级二级,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15 L/s,室外为25 I。/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为27.73 I。/s,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
分析:屋顶消防水箱按10 min的消防水量(室内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计算值大于18 m3,可采用18 m3;建筑物为非高层建筑时,执行“建规”8.4.4条规定。
(9)仓储式商场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按仓库危险级设计。
分析: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以下简称“喷规”)5.o.5条及附录A,仓储式商场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及作用面积应根据仓库储物高度按仓库危险级设计,有些设计人员往往参考商场考虑,按照中危险级设计,结果与实际灭火需要水量及水压差别较大。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按防火分区设水流指示器。
分析:根据“喷规”6.3.1条规定,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的功能是及时报告火灾发生的部位。
(11)客房人口通道无喷头。
分析:根据“高规”7.6.2条或“喷规”7.1.2条,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除特殊区域外应能够服务所有区域,设计人员在客房入口通道等处在设计中往往考虑不足,造成盲区,一旦在此处失火,后果不堪设想。
(12)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
分析: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以下简称“灭规”)5.2.2条规定,B类中危险级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宜大于12 m,在施T图审查中发现设计人员仅注意到计算灭火器配置级别,但忽略了配置灭火器的服务距离及面积。
(13)一类高层综合楼,其中办公楼部分及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的灭火器配置属严重危险级,定为中危险级不符规范要求。
分析:根据“灭规”附录D严重危险级别灭火器的条件规定即可查得,民用建筑物灭火器配置级别由建筑的高度、面积及重要性等确定。
(14)汽车库灭火其配置按A类危险级配置,应为B类。
分析:根据“灭规”3.1.2条规定,汽车库发生火灾最易由汽车油箱中汽油燃烧引起,故汽车库灭火器配置级别应为B类。
2.2给水方面
(1)屋顶生活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最高层卫生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
分析: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迅50015—2003,以下简称“水规”)3.7.5—3条规定,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如达不到要求时,宜在其入户管上设置管道泵增压。
(2)住宅入户管的给水压力大于o.35 MPa。
分析: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以下简称“住规”)8.2.4条规定,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最佳水压为o.2~o.3 MPa。从节水、噪声控制和使用舒适考虑,当住宅入户管的水压超过o.35 MPa时,应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住宅给水管道未设计到位。
分析:根据“住规”8.1.1条规定,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设施。给排水系统及设施是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并有利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有的施工图仅设计给水管至用户内,支管未设计到位,为后期的施工及装修带来很多麻烦。
(4)住宅分户水表后的给水管道穿越其他套内的空间。
分析: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06)10.2.4条规定,分户水表后的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其他套内的空间。近年来,由于分户水表的出户,表后户内供水管(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进出水管)穿越其他套内空间的设计时有出现,给住户的维修和二次装修带来不便。
(5)生活水箱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小于2.5D。
分析:根据“水规”3.2.4—2条规定,生活水箱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小于2.5D,此条是为防止“倒流污染”水箱内水质而规定的。
(6)综合医院内诊查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及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内洗涤池未采用非手动开关。
分析: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5.2.3条规定,在上述场所,医生等特殊人群在下作中只能使用非手动开关配水设施以防止交叉感染。
(7)洗婴池的热水供应未有控温稳压装置。
分析: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5.2.6条规定,婴儿的洗浴对水温有严格要求,故作了上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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