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10-24 15:44:24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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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凯特你好 于 2013-10-24 15:45 编辑
这个工程前面的领导和施工单位签了个破补充协议:实际工期以地下室高层第一根桩动测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600天。主合同写的是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总工期600天。而后来的开工报告上面也写了一条,实际结算工期以地下室高层第一根桩动测开始计算。
现在前面的领导被董事会的K了,就是因为工期烂的问题,工程从去年8月30日开工报告批复现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只有20%不到,8万个平米的建筑面积工地,每天就50来人干活。施工单位整体叫着要加钱,人工费、材料费,各类费用一大堆,初步估算起码2000万以上,否则地下室永远不开挖到高层动测位置,反正不算工期,十年不动测,也拿他们没辙。
非常头痛的问题,工地处于半瘫痪状态,问问各路大侠,“实际工期以地下室高层第一根桩动测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600天”这有法律效率吗? 如果有,施工单位这样拖下去,10年也好不了,按他们说的除非加钱,否则永远这么耗着,地下室挖土挖了20%也一直停着。
这实际的工期到底怎么算? 甲方怎么拿出条文来处理这些问题?现在如何亡羊补牢?请各位施工兄弟从你们角度给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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