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订门窗标准的目的意义
1.1
门窗应用存在的问题
门窗是建筑物围护结构中保温和气密性能最差、单位面积耗热或冷量最大、对室外气候变化最敏感的构件。门窗的传热耗热量和冷风渗透耗热量约占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50%。门窗作为建筑的主要配套产品,其质量直接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因此,门窗应具备持久、良好的与建筑物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物理性能及安全性能。
近年来,在建筑节能政策的推动下,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断提高,各种形式的节能门窗不断涌现、新品迭出。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节能门窗名不副实,并未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1.1.1
建筑设计人员不了解满足使用功能的门窗所应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以致在设计中随便标注,错误百出。
由于建筑设计和图审人员认为:图纸上标注什么样的门窗传热系数,工程上就能用到满足其设计的门窗,在建筑设计中,普遍直接照抄或依据节能设计标准中的传热系数限值进行设计或图审。有的设计人员是将各朝向外窗最小传热系数(最大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标注在设计图中;有的设计人员是将各朝向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通通标注在设计图中。如某设计院依据《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2005)进行公共建筑的设计,在图纸上标注各朝向窗墙比:南向0.36;东向0.48;西向0.65;北向0.48,均≤0.7。采用Low-E中空玻璃隔热铝合金外窗,各朝向外窗传热系数:东向
K=2.30 W/(m2·K),综合遮阳系数0.60;南向
K=2.70 W/(m2·K),综合遮阳系数0.70;西向
K=2.00 W/(m2·K),综合遮阳系数0.50;北向
K=2.30 W/(m2·K)。
这样的做法,第一,Low-E中空玻璃隔热多腔铝合金外窗的传热系数检测值为2.5 W/(m2·K),即使是采用Low-E充氩气中空玻璃隔热多腔铝合金外窗,其传热系数检测值也只能达到2.2 W/(m2·K),仍不能满足上述传热系数为2.0 W/(m2·K)的要求。第二,同一建筑物中使用的外窗大体为一种,即同一型材,同一玻璃品种。也就是说,同一型材,同一玻璃品种的标准规格外窗,其传热系数或综合遮阳系数只有一个值。另外,如采用外窗的最小传热系数限值,使得节能设计偏于保守,且较小传热系数的外窗很难选择。
1.1.2
监理和施工人员不清楚门窗的保温性能,气密、水密和抗风压性能指标等具体技术参数和合格指标,使得质量不过关或不节能的门窗应用于建筑物上,导致建筑物的整体节能效果大幅下降。
1.1.3
由于价格的限制,门窗加工制造厂商不愿使用质量优良的型材和密封材料,以求降低成本,从而导致门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均满足标准要求的较少。
1.1.4
外门窗普遍使用空气层厚度为6mm的中空玻璃,该玻璃的传热系数为3.0W/(m2·K)。很明显,目前建筑市场使用的门窗,特别是隔热铝合金门窗的保温性能普遍不能满足要求。
1.1.5
有的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如外窗保温性能未达标,却在报告中给出达标的性能指标,使得不合格外窗进入施工现场。
1.1.6
多年来,我市一直未对外门的保温、气密性能提出检测、复验要求。阳台门、分户门和楼梯间入口门等外门的保温性能失控。
1.2
门窗标准修订的目的
针对建筑设计、门窗加工生产及门窗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家门窗标准和天津市第三阶段建筑节能系列标准的修订发布,为了保持《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DB 29-164-2006)(以下简称原门窗标准)的有效性,2009年对其进行了局部修订。随着国家《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发布,为保持原门窗标准与建筑节能系列标准协调一致,2010年对原门窗标准进行了修订。《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DB29-164-2010)(以下简称新门窗标准),2010年11月3日发布,2011年1月1日实施。新门窗标准修订的目的是,为保证建筑节能门窗(以下简称门窗)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2
新门窗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1
新门窗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门窗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门窗。不适用于标准中未规定性能的其他门窗。
2.2
新门窗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门窗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技术指标,针对外窗安装质量造成的渗漏现象,增加了外窗下框安装节点图及相关要求;针对门窗玻璃的安装质量增加了玻璃镶嵌要求;针对门窗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增加了门窗抗结露因子的控制要求;针对门窗对夏季空调能耗的影响,增加了门窗玻璃的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控制要求。
新门窗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术语中增加了抗结露因子。
抗结露因子是预测门窗阻抗表面结露能力的指标。表示在稳定传热条件下,外门窗热侧表面与室外空气温度差和室内、外空气温度差的比值。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8中规定,玻璃门和外窗抗结露因子
CRF值分为10级,分级级别越高,抗结露因子
CRF值越大,抗结露的能力越强。抗结露因子是影响建筑室内环境质量的性能参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门窗内表面不应出现结霜或结露的现象。根据隔热铝合金窗检测结果,多数能
满足7级的要求。因此,在本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初步提出居住建筑外门窗以及公共建筑外窗、透明幕墙和屋顶采光顶的抗结露因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规定的7级的要求,以后视具体情况逐步提高标准要求。
3
门窗用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门窗受力杆件应经试验或设计计算确定,100m以上建筑外门窗应出具抗风压计算书。
3.1.2
门窗采用的型材、增强型钢、密封条、密封胶、玻璃和五金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应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门窗应通过型材和玻璃制品的合理选择与搭配,满足建筑设计中的节能、使用安全和其它物理、力学性能要求。
3.1.4
门窗五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活、无噪声,满足使用、环保、耐腐蚀、抗疲劳、易更换和安全的要求。其表面质量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手触摸的部位表面应光滑并具有良好的耐磨性。与门窗型材直接接触的五金件、紧固件、密封条、玻璃垫块和密封胶等材料应与其相容。
3.1.5
正常使用条件下,中空玻璃的使用寿命不得低于15年。
3.2
门窗型材
3.2.1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的规定,其老化性能应达到S类的技术指标要求。
2
窗用主型材(含平开、推拉系列)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 mm;门用主型材(含平开、推拉系列)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 mm。
3 门窗主型材断面应具有独立的保温(隔声)腔室、增强型钢腔室及排水腔室。平开窗应采用多腔室三密封主型材。
3.2.2
门窗用铝合金型材的基材、阳极氧化、着色、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喷涂和隔热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1~5237.6中相应部分的规定。
门窗用铝合金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的最小实测壁厚,外门不应小于2.0mm,外窗不应小于1.4mm。
3.2.3
门窗用复合型材的复合连接应牢固。门窗用木型材、复合型材、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型材以及金属(采用隔热技术)等型材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加工工艺性能及装饰性能,并应符合相应型材标准的要求。
3.3
楼梯间出入口门和分户门材料
3.3.1
住宅建筑楼梯间出入口门和分户门用薄钢板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l7565的规定,其门框用薄钢板材料厚度不应小于2mm。
3.3.2
住宅建筑楼梯间出入口门应设置透明部分。
3.3.3
公共建筑楼梯间、门(大)厅出入口外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3.4
门窗五金件
3.4.1
门窗与墙体连接件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GB 716的规定。增强型钢和钢附框的材质应采用Q235钢带材质轧制,其最小实测壁厚:门不应小于2.0mm;窗不应小于1.5mm。增强型钢内外表面应采用镀锌防腐处理。钢附框最小截面尺寸不应小于40mm×20mm,其内外表面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钢附框内应填充保温材料,钢附框可采用阻燃型刚性叉角现场组合安装。
3.4.2
增强型钢的几何形状与壁厚应满足风荷载设计要求,当门窗主型材构件大于450mm时,其内腔应加增强型钢。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尺寸相一致,配合间隙应小于或等于1mm。增强型钢的端头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宜大于15mm,并且不影响端头的焊接,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紧固件距端头内角距离不应大于100mm,固定后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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