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户外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 m,如高度较大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m.
2、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3、 栏杆垂直线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4、 户外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 (0.12 m-0.13 m为宜),宽度不应小于0.3 m。(2 ×踏步高度+踏步宽度=0.6 m 为宜)。
5、 车库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 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 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 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6、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当散体煤在平面上堆积成堆时,其锥面和自然水平面形成一个角度,散煤开始运动瞬间所形成的最大角称为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7、 人工水体的近岸2.0 m 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 达不到此要求得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8、 通行量较多的户外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度大于1.0m 的台阶须设护栏设施。
9、 新挖河湖水体必须建造驳岸。
10、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做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11、 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 ,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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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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