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次考试都涉及到了条文说明中的数值等参数,
但是条文说明的前面明明都有如附件中的一句话,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
当条文说明中的参数与正文有冲突时,
假如设计的时候采用了条文中的参数,出了事故,是不是要担责?
而设计的时候采用了正文的参数,出了事故,是不是可以少担责或者不担责呢?
现在考试又都涉及到条文说明中甚多,
就拿今年下午的那道高层来说,
连梁的折减系数正文中不宜小于0.5,而3.11.3条文中又说一般不小于0.3
按照法律字面层面来讲,是不是应该优选0.5,而不是0.3 ?
尽管我知道出题本意是选择A0.4的那个
如果这样的话,那为啥不把这些整到正文中呢?
GB规范真奇怪啊,真奇怪:lol
欢迎大家各抒己见,同时欢迎法律界人士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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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