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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n dr ynbst

发布于:2013-09-02 13:15:02 来自: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其他相关标准(当标准更新时,应及时更换新标准) 6.3.2 勘察任务委托书 委托的勘察任务是否明确; 勘察文件是否满足任务委托要求 6.3.3 勘察文件深度 是否满足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6.4 拟建工程概述 拟建工程概况,如位置、拟建建筑物高度、层数(地上、地下)、结构与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是否明确;勘探点高程及座标引测依据是否明确 6.5 勘察工作的目的、 任务与要求 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要求是否明确 6.6 勘探与取样 6.6.1 勘探孔数量、间距与深度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间距、深度)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规范要求;控制性勘探点、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布置的比例是否适当(其中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边坡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要求; 桩基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要求; 当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区勘察时,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当须进行液化判别时,应审查为判别液化布置的勘探点基数量及分布是否合理; 当拟建场地可能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时,尚应审查是否符合相关专用标准的要求; 市政工程是否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及《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等规范的相关要求 6.6.2 勘探方法 勘探手段、方法及工艺是否适当 6.6.3 取样 取样(土样、岩样、水样)的质量、数量、方法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6.7 测试 6.7.1 原位测试 原位测试方法是否适当,测试数量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规范、标准要求; 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等规范、标准要求 测试内容是否满足规范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6.7.2 室内试验 室内试验的指标种类、试验方法、试验数量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规范、标准 要求; 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等规范、标准要 6.8 地层划分与描述 地层划分是否合理; 地层描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9 地表水与地下水
6.9.1 水位 地表水及地下水位的量测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勘察期间水位、一下水类型等阐述是否明确、合理 6.9.2 地下水参数 提供的地下水参数是否合理 6.9.3 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 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判别方法是否符合拟建场地环境条件; 判别结果是否正确 6.10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6.10.1 抗震设防 提供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正确 6.10.2 场地类别划分 场地类别划分的依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场地类别划分结果是否正确 6.10.3 场地液化判别 液化判别的方法是否正确有效,液化判别所选取的参数是否可靠、正确; 液化判别结果是否正确; 计算的液化指数是否正确; 场地液化综合判别结论是否合理 6.11 不良地质作用 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6.12 特殊土 特殊土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6.13 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定 岩土参数分析与选用的范围、数量、数值的取舍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6.14 地基与基础评价与建议 采用的公式是否可靠,依据是否明确,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6.14.1 地基基础方案 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6.14.2 开然地基 建议的开然地基承载力及变形参数是否合理 6.14.3 桩基础 建议的桩基础方案(包括桩端持力层的选择)是否可靠、合理; 提供的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6.14.4 地基处理 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提供的地基处理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6.14.5 基坑支护 基坑支护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提供的基坑支护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6.14.6 降水 建议的降水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提供的参数是否合理 6.15 环境影响 是否指出了施工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得影响; 提出的相关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合理 6.16 图表 6.16.1 试验、测试图表 是否提供了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试验、测试图表; 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否吻合 6.16.2 平面图 平面图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6.16.3 剖面图 剖面图比例尺是否合理; 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6.16.4 其他图件 其他图件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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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 ) 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来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2)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3)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4)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人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 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4.8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五、电气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5.3 供配电系统 5.3.1 变配电室 (l)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l条及JGJ/T16-92第4.2.l条的要求。 (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l.6条)。 (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 (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冷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 (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 (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5.3.2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 (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这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 (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 4.1.2条)。 (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 (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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