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8-16 14:50:16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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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叠加(偏于安全)但说不通道理。规范明确规定乙类建筑按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来定抗震措施,
当为一类场地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后面这句话很关键;也就是说场地类别为一类时,场地好,可以放松抗震构造措施的。反过来说如果场地类别为三、四类,场地不好,地震作用影响大,这时应该加强抗震构造措施的。但规范只说是在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g时
宜按8度(0.2g)和9度(0.4g)来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那么就会有这样的疑问——对于地震加速度为8度(0.2g)的建筑,该不该加上这一度呢?从规范的理解看是不需要的。所以说不能见三、四类场地就必须加上这一度。这也是我不理解的地方。还烦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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