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9-13 13:57:13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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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工作工人被雷劈死,雇主要不要赔?
潘某是一名泥水工,兰溪市赤溪街道姓潘村人。去年8月4日,正当他在一公共厕所内干活时,一个惊雷把他当场击死。为民事赔偿问题,死者家属把包工头李某、郭某以及公共厕所的业主赤溪街道姓叶村村民委员会一起告上了兰溪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不久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根据村镇规划,姓叶行政村需建造两座公厕。2006年6月28日,村委会将该工程发包给兰溪市上华街道彭村的郭某。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每座公厕的造价为22900元,两座共计45800元,施工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8月1日。郭某承包了工程后,又以包清工的形式,于2006年6月30日将工程转包给本街道姓潘村的李某,双方约定的价格是每座6500元,共计13000元。
李某承包了工程后,于去年7月7日开工。李某自己是主要的工作者,一起做的还有受其雇用的同村泥工潘某。去年8月初,公厕结顶,进入后期的粉刷阶段。8月7日,李某、潘某以及后来叫来的另一个泥水工张某3人一起在工地上干活。当天下午3时左右,潘某和张某一起在公厕内部的脚手架上粉刷,不料从窗口外窜进一个惊雷,潘某被雷击中,当场身亡,边上的张某和李某也被击伤。
事后,姓叶行政村陆续支付给死者家属两万元。赤溪街道办事处为此曾召集有关各方调解,但没有成功。
2006年10月8日,死者家属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李某、郭某和姓叶村村民委员会连带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中,各方对究竟该不该赔偿产生严重分歧。
原告方认为,施工方疏于防范,致使潘某在工作中被雷击身亡,被告存在主观过错。为保护雇工利益,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被告方认为,雷击系不可抗力,而且事发当时死者在室内工作,按理应该比较安全,所以谈不上疏于防范的问题,不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出于人道主义,3被告都表示愿意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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