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审图常见问题分析中,问题5中“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必须写在结构设计说明中,否则就是违反强条问题!
个人认为:后者必须写在结构设计说明中(如果是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前者没必要,因为后者是对一、二级的框架结构的延性提出要求,不明确提出则施工单位不作此项实验,而后者则是对材料提出要求,此指标在钢材出厂时已完全能够保证,而且从钢筋抗拉强度平均值计算标准值时已经体现出(为保证0.05的分位值,平均值减去1.645倍标准差为标准值),没有必要在写在结构设计说明中。
本人为审图人员,因为有此规定,每次审图都涉及于此,施工单位很烦,我也很苦恼,像这种“小儿科”的问题,于工程实际无用,但不写就犯强条,跪求河北省专家请研究,外省同仁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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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设计,施工,验收各有规范,各方均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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