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7-27 19:55:27
来自:给排水工程/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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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中
污水工程建设规模分为5类,最小为V类:1~5万m3/d。
其中污水处理厂占地说明中:小于1 万m3/d 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的有关规定;
以及泵站占地中:小于V 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 类规模的面积控制。
这两句话如何理解?国家其他规定是指什么?泵站按V 类规模控制是什么意思,指小于1W的都取V类的最小值还是有其他什么规定?
望各位前辈指点!!:hug::hug::h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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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1、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划分可参见第十条规定:Ⅰ类(5000~10000m3/d);Ⅱ类(3000~5000m3/d);Ⅲ类(1000~3000m3/d);Ⅳ类(1000m3/d以下)。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可参见第三十七条规定:
Ⅰ类(5000~10000m3/d):二级处理用地7500~12000m2;
Ⅱ类(3000~5000m3/d):二级处理用地5000~7500m2;
Ⅲ类(1000~3000m3/d):一级处理用地1750~4000m2、二级处理用地2500~5000m2;
Ⅳ类(1000m3/d以下):一级处理用地<1750m2、二级处理用地<2500m2。
3、污水中途提升泵站建设用地指标可参见第三十八条规定:
流量2000m3/d及以上、用地指标250~450m2;流量2000m3/d以下、用地指标200~2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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