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环保工程 \ 水处理 \ 谈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谈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于:2013-07-17 17:06:17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chenjindeth 于 2013-7-17 17:07 编辑

上月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知大家有没有关注过?《解释》规定了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要入罪,其中有一条是“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我还是不大明白,比如说现有一电镀厂,污水纳管排入下水道,污水处理设施也正常运转,由于各种原因,间或重金属超标三倍,是非法排放吗?不至于入刑吗?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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