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7-08 10:53:08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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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3.1.2所述: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根据规范中所说的,有几个疑问希望论坛里的高人能帮忙解答一下:
第一,这三种同属于应急照明,那么是否是只要有一种存在即可视为已做应急照明?
第二,化工企业中什么样的场所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在HG-T 20586-1996中并无详细要求,希望大虾们施以援手,不甚感激~~~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一和二如果条件允许,可能公用,但3肯定是独自安装的一套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主要是指变电所、配电间、水泵房、空调机房等等设备间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可能是任何场所,只要火灾时或者停电时对人身安全有危险的,就是这种场所
3.疏散是指安全出口灯和疏散指示灯,这个照度值很低,不能取代上述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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