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7.4 耐火性能的判定
耐火试验过程中当下列任一项出现时,则表明试件达到耐火极限:
a) 对于混凝土板底面上的任一测温点温度大于380℃;
b) 对于混凝土板内25mm保护层钢筋网底面上的任一测温点温度大于250℃。
6.17.5 耐火性能的表示
耐火性能以升温曲线类别、隧道防火保护板总厚度(mm)和耐火时间(h)来表示,耐火极限精确至0.01h。
检验报告中应明确描述耐火试验中板材的实际安装结构和方式。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隧道防火保护板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边缘平直度偏差、对角线之差、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抗返卤性、吸水率为出厂检验项目,必要时可按产品特点和预定用途或合同规定增加检验项目。
7.3 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并规定产品定型鉴定时被抽样的产品基数应不少于50张。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三年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组批与抽样
7.4.1 隧道防火保护板抽样基数1000张,从中随机抽取15张为试样,5张一组,其中两组用于复检。
7.4.2 出厂检验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边缘平直度、对角线之差一组试样的5张板材均应检验,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6.3.1的要求截取制作试件,进行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检验。
7.5 判定规则
7.5.1隧道防火保护板的检验结果,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质量合格。
7.5.2 隧道防火保护板的耐火性能(不合格属A,不允许出现)合格后,理化性能尚有严重缺陷(B)和轻缺陷(C),当B≤2且B+C≤4时,亦可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性质和数量。
表3技术指标及缺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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