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9-09 21:24:0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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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内部装修等,必须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所需资料: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领取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并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所有消防设备和产品选择的厂家、类型、数量及检测报告;
3、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纪录;
4、公安消防机构认可检测机构对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检测报告(只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不作要求);
5、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规定格式)。
(二)验收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工程所在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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